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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08年度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 獎勵」報名簡章

文化部「108年度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報名簡章

一、    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辦理評鑑獎勵。
二、    報名期間
10843日至52日。

三、    報名方式
(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二)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及資料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優良個案自薦(推薦)表。
2、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管理維護計畫書。
3、  日常保養、定期維修或再利用等事項,並輔以建築物外觀或內部照片說明。
4、  最新日常檢測紀錄(如主體檢測、保養、防災、防盜、防蟲等)。
5、  取得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7條規定之古蹟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如開放參觀計畫、經營管理計畫、建物利用計畫或社區發展計畫,無則免附)。
7、  注意事項:
(1)  自薦(推薦)表個案基本資料欄位中有關預算年度,請以申請評鑑最近2年內編列之金額填寫。(例如,參加108年度之獎勵評鑑者,欄位中之預算以106-107年度編列之金額填寫)。
(2)  上開文件請裝訂成冊一式10份,燒錄光碟1份。

 (三)   報名請應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文化部文化資產局(40247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

四、    獎勵項目及方式
 (一)      經評鑑得獎者,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
 (二)      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進行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1、  出國交流學習之時間及地點:由本部文化資產局規劃配合機關年度出國計畫辦理。
2、  每一得獎者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進行文化資產交流學習,並以實際參與管理維護工作者為優先,由得獎者自行協調後提供名單。
3、  出國交流學習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文化資產局支應(機票、住宿、團體保險、團體用餐、參訪課程共乘之交通費等)。此外個人所衍生之費用(如自由行之花費)則自行負擔。
4、  出國交流學習計畫內容將於評鑑獎勵得獎名單公告後另行通知。
 (一)      函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管理機關(構)敘獎有功人員。
 (二)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向本部文化資產局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三)      函請推薦單位敘獎相關人員。
 (四)      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及具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頒給獎狀、規劃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五、    評分基準
 (一)      初審:
1、  管理維護概況(20%)。
2、  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15%)。
3、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15%)。
4、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15%)。
5、  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10%)。
6、  緊急應變計畫(10%)。
7、  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10%)。
8、  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5%)。
 (一)      複審:
1、  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護狀況等(20%)。
2、  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30%)。
3、  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與維修情況(20%)。
4、  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注情形(10%)。
5、  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10%)。
6、  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10%)。
六、    其他
(一)   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重要文件請自行留存。
(二)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三)    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不受時間、次數之限制;其非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五)    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入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編印專輯、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
(六)    本簡章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文化部解釋之。
※附件一:報名簡章
※附件二:自薦表

※附件三:獎勵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