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所以不同於ㄧ般構造物,最主要差異在於經過價值認知的判斷後,載體本身文化意涵的呈現與體現,故文化資產的修復與相關工作,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這樣的潮流促使下,人才的培育則是當下迫切的課題,修復技術之專業人員的養成,不僅只是相關專業的訓練,除應有修復技術的傳授外,如何使其於修復的過程中,使該文化資產價值與內涵得以永續傳承,此乃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的意義所在。
我國於民國70年起開始進行古蹟相關之保存修復工作,30多年來相關之研究及修復保存技術,已有大幅度的成長。文化部文資局自民國90年開辦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起,至今已培訓百餘人的古蹟專業從業人員。依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機制來看,保存工作的行政人員,修復工作之規劃設計、監造人員及工程之營造人員都必須接受特殊的專業養成課程,才能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的完整性。這也是我國所盡力的目標。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之開辦為自101年6月18日新修正公告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規範。為使古蹟修復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術品質得以確保,保存維護工作亦得永續傳承,而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之計畫,正是這種專業養成工作之根本。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培訓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規劃培訓課程,以一階段119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期末考與結業式)方式辦理培訓,本案依此規劃,將招收實際從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之工程人員;具有營造業法規定之工地主任資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具建築師與建築技師、土木技師、環工技師、水利技師或結構技師資格者,以協助相關從業人員取得工地主任培訓證書,培養古蹟修復人才,提昇古蹟保存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