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北區)招生簡章
壹、 宗旨
古蹟與歷史建築不同於一般的構造物,主要差異在於經過價值認知的判斷後,載體本身文化意涵的呈現與體現,故文化資產的修復工作也異於現代工程,需要具專業文化資產修復工作能力的從事人員。修復技術之專業人員的養成,不僅只是相關專業的訓練;除應有修復技術的傳授外,如何使其於修復的過程中,讓該文化資產的價值與內涵得以永續傳承,誠為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的意義。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之開辦為101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規範,名稱亦由「工地主任」修訂為「工地負責人」。為使古蹟修復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術品質得以確保,保存維護工作亦得永續傳承,於民國91年起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其後為建立培訓班教學品質及相關制度,爰於101年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進行統一教材編撰及培訓制度建立,並自103年度起採用統一教材辦理培訓課程迄今,以培養優秀古蹟修復從業人員,投入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領域。
本案以一階段119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分組報告、期末測驗與結業式)方式辦理培訓,依此規劃,將招收實際從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之工程人員;具有營造業法規定之工地主任資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具建築師與建築技師、土木技師、環工技師、水利技師或結構技師資格者,以協助相關從業人員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任培訓證書,培養古蹟修復人才,提昇古蹟保存與修復水準。
貳、 主辦及訓練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訓練機關:中國科技大學
參、
證書核發與說明
培訓學員應依《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學員守則》,維持正常作息,上滿規定時數課程,並經考核(含平時出勤及學習態度考核、書面報告及期末考核)合格者,可獲頒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書。
肆、 受訓人員資格
採書面審查方式,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和中國科技大學(本校)組成審查委員,就報名人員學、經歷及實績進行審查。
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一、 專科以上學校古蹟修復、文化資產、古蹟藝術修復、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所畢業,並於畢業後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 職業學校古蹟修復、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 專科以上學校非前述第一項之相關系、科、所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 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環工、水利、結構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 領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七、 領有內政部營建署工地主任班執業證。
八、 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伍、 受訓人員錄取順序
一、 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且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
二、 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且目前從事營造或建築相關工作者。
三、 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
(一)工地主任/現場負責人
(二)監造單位人員
(三)設計規劃單位人員
(四)工作報告書單位人員
※前三項應於報名資料檢附在職證明,第一、三項者「從事古蹟修復工程」應再檢附古蹟工地相關執行報表。
※前三項應於報名資料檢附在職證明,第一、三項者「從事古蹟修復工程」應再檢附古蹟工地相關執行報表。
四、 已領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培訓班(基礎班)」結業證書者。
※應於報名資料檢附「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培訓班(基礎班)」結業證書以茲證明。
五、 其他符合報名資格者
※因有招生人數限制,經審查後資格符合者,如仍超出招生人數,本單位以報名時間(如寄件郵戳、收件證明單)優先者先行錄取。
※同一公司單位,以 2 人報名為限。
陸、 培訓名額及訓練時間
一、 培訓班之招收名額:以50人為原則,人數不足20人者不予開班。
二、 培訓班之訓練時間:授課時數計119小時。
※培訓期間,交通及食宿請自理
※培訓期間,交通及食宿請自理
柒、 培訓地點
一、 地點:中國科技大學,格致樓教室 (教室會再行通知)。
二、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56號
二、 錄取公告與繳費時間:自108年6月5日(三)至108年6月10日(一)截止
三、 正式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08年6月12日(三)
捌、相關日程時間
一、 報名時間:自108年5月20日(一)至108年5月31日(五)截止二、 錄取公告與繳費時間:自108年6月5日(三)至108年6月10日(一)截止
三、 正式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08年6月12日(三)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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