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瓦萊塔原則
轉載至 : 原創: 建築遺產 建築遺產學刊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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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於2011 年批准並頒布的《關於歷史城鎮和城區維護與管理的瓦萊塔原則》(簡稱《瓦萊塔原則》),旨在取代24
年前的《華盛頓憲章》,是歷史城鎮和城區保護領域的一份劃時代文件。
2012 年,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下屬的國際歷史城鎮與村莊委員會(ICOMOS-CIVVIH)在雅典發布了《瓦萊塔原則》的中譯版。
此次重譯基於ICOMOS-CIVVIH
發布的英文版和相關解釋文章,同時為了確定有些句子成分的相互修飾關係參考了法文版添加了一些必要的評註。
——譯者按
《關於歷史城鎮和城區維護與管理的瓦萊塔原則》
(ICOMOS 第17 屆全體大會2011 年11 月28 日通過)
陸地譯註
顧心怡校
序言
人類如今必須正視眾多變化。這些變化總體上與人類聚居地,尤其是歷史城鎮和城區息息相關。市場和生產方式的全球化導致了區域之間,以及朝向城鎮,尤其是大城市的人口遷移。行政管理 和商業行為 的變化,要求在城鎮和城區中進行新建設、創造新條件。作為增強身份認同(identity)努力的一部分,消除社會隔離(segregation)和無根狀態也是必要的。
在如今對城市保護展開反思的國際框架下,人們越來越多地意識到這些新要求。負責遺產保護及其價值增強的機構需要拓展他們的技能、工具和態度,並且在許多情況下,還包括拓展他們在規劃進程中的角色。因此,國際歷史城鎮與村莊委員會(ICOMOS-CIVVIH) 基於現有的一系列參考文件,更新了《華盛頓憲章》(1987)和《內羅畢建議》(1976)所包含的方法和關注事項,重新界定了保護所需的目標、態度和工具,並將歷史城鎮和城區維護 與管理的相關定義和方法的重大演變納入考慮範疇。
這些修訂反映了以下方面更強烈的意識:在區域而不只限於城區尺度上的歷史遺產問題;各種非物質價值,例如延續性(continuity)和身份認同;傳統的土地使用方式,公共空間在群體互動中的角色,整合(integration)其他社會經濟因素,以及各種環境因素。圍繞地景(landscape)① 作為共同基礎的角色,或者說在理念上將城鎮景觀(townscape),包括其地形和天際線,視為一個整體的各種問題,顯得比以前更加重要了。另一個重要修訂是,特別針對快速生長的城市,將大規模開發問題納入考慮範疇,這些開發改變著有助於界定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形態的傳統地塊規模。
就此而言,最根本的是要將遺產視為一種必需的資源,視為城市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歷史城鎮及其背景(settings)的和諧發展,必須嚴格尊重這一概念。
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已變得如此重要,以至於很多針對建築規劃和乾預的導則,如今都基於旨在限制城市膨脹和保存城市遺產的政策。
本文件的主要目標是,提出適用於歷史城鎮和城區所有乾預的原則和策略。這些原則和策略旨在維護歷史城鎮及其背景的各種價值,並將它們整合到我們這個時代的社會、文化和經濟生活中。
這些干預必須尊重各種物質和非物質遺產價值,以及居民的生活質量。
這份旨在維護歷史城鎮和城區及其背景的文件分為四部分:
1 定義
2 各方面的變化(挑戰)
3 干預標準
4 建議和策略
① 國內的保護文獻通常將“landscape”譯成“景觀”,應該說並不確切,往往引發概念和實際操作上的誤解。作為後綴,“-scape”本身已經有景觀的意味(a view or scene of…),可以和各種詞彙組合成具有特定指向的名詞,比如海景(seascape)、月景(moonscape)、城市景觀( cityscape)、街道景觀(streetscape)、屋頂景觀(roofscape),乃至聲景(soundscape),等等。在“-scape”上加前綴“land”並不意味著任何景觀,而是專指可視為自然或人工塑造出來的大地藝術(land art)景觀。在《瓦萊塔原則》及其附帶的官方解釋文章中,絕非偶然地同時出現了“landscape”和“townscape”這兩個容易被中文讀者混淆的術語。而只有“townscape”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以人工構築物為核心欣賞對象,且限於建成區內的人工景觀。《維也納備忘錄》(Vienna Memorandum)在2005年正式提出來的“Historic
Urban Landscape(HUL)”,事實上指的是值得我們保護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地景”,即歷史城鎮在自然這塊畫布上塑造出來的大地藝術景觀,由於反映了特定時期和地方對人工和自然環境關係的理解,以及對自然環境的利用和開發模式,從而具有特定的生態、歷史、文化和審美意義。
1 定義
A 歷史城鎮和城區
歷史城鎮和城區是由各種物質和非物質元素構成的。除了城市結構以外,物質元素還包括各種建築元素、城鎮內及其周邊的地景、考古遺跡、全景、天際線、視線和地標性遺址地。非物質元素包括各種活動、象徵的和具有歷史意義的功能、文化習俗(cultural practices)、傳統、記憶,以及構成它們歷史價值之實質的文化參照(cultural references)。
歷史城鎮和城區是表現社會及其文化身份認同演化的空間結構。它們是更大範圍自然或人造脈絡(context)必需的組成部分,且二者不可分割。
歷史城鎮和城區是塑造出它們的過去的活的證據。
歷史或傳統區域構成了人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們的防護(protection)及其與當代社會的整合,是城鎮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礎。
B 背景(setting)
背景指的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遺產所處的)自然和/ 或人造脈絡(contexts),它們影響感知、體驗和/ 或欣賞這些地方的靜態或動態方式,或是與這些地方具有直接的社會、經濟或文化聯繫。
C 維護(safeguarding)
歷史城鎮和城區及其周邊環境的維護,涵蓋了為其防護、保護、增強和管理,及其連貫一致的發展,以及適應當代生活的和諧調整而採取的各種必要措施。
D 城市保護區
城市保護區指任何體現城鎮某一歷史時期或發展階段的部分,包括各種古蹟以及其中的建築體現了該地具有之所以受到保護的文化價值的正宗的城市肌理結構(authentic urban fabric) ① 。
這種保護也可能包括城鎮歷史上的發展,並支持其獨特的城鎮、宗教和社會功能。
E 緩衝區
緩衝區指的是保護區外圍界限明確的區域,其作用是為保護區的各種文化價值提供屏障,使其免受周邊活動的肌體、視覺或社會影響。
F 管理規劃
管理規劃指的是一種詳細規定遺產防護所需的所有策略和工具,同時也對當代生活需求做出回應的文件。它包括各種法律、財政、行政和保護文件,以及保護和監測規劃。
G 場所精神
場所精神指的是為一個地方賦予特定的身份認同、意義、情感和神秘性的物質和非物質、肌體和精神元素。精神創造了空間,空間與此同時也建構出了精神,並為其賦予結構(《魁北克宣言》,2008 年)。
2 各方面的變化
作為活的有機體,歷史城鎮和城區經受著持續不斷的變化。這些變化影響城鎮的所有元素(自然的、人工的、物質的和非物質的)。
如果管理得當,變化能夠成為基於歷史城鎮和城區的歷史特色而改善歷史城鎮和城區品質的契機。
A 變化和自然環境
《華盛頓憲章》已經註意到與自然環境變化相關的問題:“為了維護遺產及其居民的安全和福祉,應保護歷史城鎮(及其背景)免受自然災害的侵襲以及污染和噪音等滋擾。 ” ② (《華盛頓憲章》)
歷史城鎮和城區中的改變應基於對自然平衡的尊重,避免破壞自然資源、浪費能源、打破自然循環的平衡。
改變只能用於:改善歷史城鎮和城區中的環境脈絡,改善空氣和水土質量,促進綠地(green spaces)的擴展和可達性,以及避免給自然資源造成不恰當的壓力。
必須保護歷史城鎮及其背景免受氣候變化和日益頻繁的自然災害的影響。
氣候變化會對歷史城鎮和城區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這不僅由於城市肌理結構的易碎性(fragility),也由於很多建築會遭到廢棄,需要花費大量資金處理氣候變化引發的問題。
目標應是利用全球日益增長的氣候變化意識所引發的各種策略,並將它們恰當地用於應對維護歷史城鎮的挑戰。
B 變化和建成環境
對於現代建築的問題,《華盛頓憲章》指出:“不應打擊引入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當代元素,因為這類特徵能使一個地方更豐富。”
當代建築元素的引入必須尊重遺址地及其背景的各種價值。這能使城鎮更加豐富,為城市的延續性價值帶來生機(bringing alive) ③ 。
在空間、視覺、非物質和功能方面恰當的建築干預應基於對各種歷史上的價值、形制和層理(patternsand layers) ④ 的尊重。
新建築必須與歷史城區的空間組織保持一致,尊重其傳統形態,但同時又要有效地體現新建築所處的時代和地方的建築潮流⑤ 。無論風格和表現方式如何,所有新建築都應避免戲劇性的或過度的對比,以及打碎和打斷城市肌理結構和空間連續性導致的負面效果。
必須優先考慮整體構成(composition)的連續性,新建設不能對既有建築造成負面影響,但同時可以具有蘊含場所精神的獨具慧眼的創造性(discerning creativity)。
必須鼓勵建築師和城市規劃師深入理解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脈絡⑥ 。
C 用途和社會環境的變化
喪失和/ 或取代傳統的用途和功能,比如當地社區的特定生活方式,會對歷史城鎮和城區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如果不能認識到這些改變的性質,就會導致社區搬遷、文化習俗消失,這些被遺棄的場所也會隨之喪失身份認同和特徵;還會導致歷史城鎮和城區變成只致力於旅遊和休閒的單一功能區,不再適合日常生活。
保護歷史城鎮需要努力保持傳統活動,保護原住民。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控制租金上漲引發的士紳化進程,以及城鎮或城區住房和公共空間的劣化。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士紳化進程會對社區產生影響,導致場所喪失宜居性,並最終喪失其特徵。
保持每個場所傳統的文化和經濟多樣性至關重要,尤其是當這種多樣性正是場所的特色所在時。
歷史城鎮和城區面臨著成為大眾旅遊消費品的風險,這可能導致它們喪失真實性和遺產價值。
因此,必須審慎管理各種新活動,以避免次生的負面影響,例如交通衝突或擁堵。
D 變化和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遺產的保存(preservation)與建成環境的保護和防護同樣重要。
需要確定並保存支撐場所身份認同和精神的各種非物質元素,因為它們有助於決定地區的特徵及其精神。
① 《瓦萊塔原則》中出現了兩種與結構相關、容易混淆的術語: “fabric”和“structure”, “fabric”意味著編織出來、具有肌理構成意義的結構。
② 《瓦萊塔原則》在引用《華盛頓憲章》的條文時新增了一些內容,本文所有引文中的括號部分均為《瓦萊塔原則》新增的內容。
③ 法文版此處的表述略有不同,更加明確:“保持其美學史的延續性生機(en maintenant vivante la continuité de son histoire
esthétique)”,意思是使城市的建築美學史演化持續下去。
④ 形制(patterns):具有特定模式的視覺肌理。歷史層理(historical layers,法文版作“strates historiques”):不同歷史發展階段層層累積的體現。
⑤ 法文版的表述略有不同,“體現新建築所處時代的建築方式(tout en exprimant les modes architecturales de son
temps)”,沒有提到新建築所處的地方。
⑥這種脈絡(context)既包括自然環境、氣候環境,也包括建成環境中的各種視覺因素,乃至各種非物質性的歷史文化背景因素。
3 干預標準
A 價值
歷史城鎮和城區中的所有乾預都必須尊重並參考其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文化價值。
B 質量
歷史城鎮和城區中的每一干預都必須旨在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當地的環境質量。
C 數量
變化的累積可能對歷史城鎮及其價值造成負面影響。
應避免重大的量變和質變,除非它們能明顯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其文化價值。
必須控制並審慎管理城市生長與生俱來的變化,將它們對城鎮景觀和建築肌理結構的肌體和視覺影響降至最小。
D 連貫性(coherence)
對於“連貫性”,《內羅畢建議》第3 條指出:“每個歷史地區及其周邊環境都應從總體上(in their totality)視為一種其平衡和特性有賴於其各個組成部分之融合的連貫整體,而這些組成部分既包括建築、空間組織和周邊環境,也包括各種人類活動。因此一切有效的構成元素,包括人類活動,無論多麼微不足道,都具有關乎這個整體的不容忽視的意義。 ”
必須從總體上審視歷史城鎮和城區及其背景。
它們的平衡和性質有賴於其各個組成成份。
不管怎樣,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維護必須是對城市結構及其周邊環境進行全局性理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要求採取連貫一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將歷史城鎮納入所有規劃層面的考慮,同時始終尊重它們的社會肌理結構和文化多樣性。
E 平衡和兼容
作為強制性條件,歷史城鎮的維護必須包括保持各種基本的空間、環境、社會、文化和經濟平衡。這需要採取各種行動,讓城市結構留住原住民,歡迎新來者(無論是作為居民還是作為歷史城鎮的使用者),同時還要在不造成擁堵的前提下協助發展。
F 時間
變化的速度是一個需要控制的指標。過快的變化速度會對歷史城鎮所有價值的完整性都造成負面影響。
干預的範圍和頻率必須體現在各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文件中,並與這些研究和文件兼容,同時堅持透明、規範的干預流程。
G 方法和科學性準則(scientific discipline)
“應通過考古調查和恰當地保存考古發掘物,拓展人們對歷史城鎮或城區歷史的了解。”(《華盛頓憲章》)
必鬚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以一種系統性方法和紀律審慎引導歷史城鎮或城區的維護和管理。
為了確定需要保存的城市遺產元素和價值,維護和管理必須以預先進行的多學科研究為基礎。當務之急是要有關於遺址地及其背景的深厚知識,以便為任何維護行動提供信息。
持之以恆的監測和保養對於有效地維護歷史城鎮或城區至關重要。
恰當的規劃需要最新的準確文獻記錄(脈絡分析、不同尺度的研究、各組成部分及其影響的詳細清單、城鎮及其各個演化階段的歷史,等等)。
與居民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直接磋商和持續對話必不可少,因為歷史城鎮或城區的維護首先與他們息息相關。
H 治理(governance)
良好的治理應有準備地組織起所有利益相關者——選舉出來的政府、市政服務部門、公共管理機構、專家、專業組織、志願團體、大學、居民等——的廣泛協商。這對歷史城鎮和城區的成功維護、康復(rehabilitation)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信息的傳播、意識的提升和培訓能夠促進居民參與。傳統的城市治理系統應仔細審查所有方面的文化和社會多樣性,以便建立起適應新現實的新的民主機構。
歷史城市的城市規劃和維護流程,必須為居民提供足夠的信息和時間以獲得充分反饋。
為了在建成環境的保護和修復方面促進與各種私人參與者的合作,應鼓勵各種維護需求,並落實相關財政措施。
I 多學科性和合作
“在編制歷史城鎮和城區的保護規劃之前應進行多學科研究。”(《華盛頓憲章》)
從前期研究開始,歷史城鎮的維護就應基於眾多不同學科專家的有效合作,並在研究人員、公共服務機構、私營企業和公眾的合作下進行。
這些研究應提出能夠讓政治決策者、各種社會和經濟主體(social and economic agents)以及居民採用的具體建議。
J 文化多樣性
城市的保護規劃,必須尊重並重視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居住在歷史城鎮中的不同社區的文化多樣性。
為了保持其歷史遺產充分的文化多樣性,至關重要的是建立一種敏感且共享的平衡。
4 建議和策略
A 需要保存的元素
A1 歷史城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本質特徵是通過其中所有物質和非物質元素的性質和連貫性體現出來的,尤其是:
a. 由街道網絡(street grid)、地塊、綠地,以及建築、綠地和開放空間的關係所界定的城市形制(urban patterns);
b. “由結構、體量、風格、尺度、材料、色彩以及裝飾所界定的建築室內外形式和外觀”;(《華盛頓憲章》)
c. “城鎮或城區與周邊自然和人工背景的關係”;(《華盛頓憲章》)
d. 城鎮或城區隨著時間的推移獲得的各種功能;
e. 文化傳統、傳統技術、場所精神,以及有助於決定場所身份認同的一切。
A2 遺址地整體及其各個組成部分,遺址地的脈絡,以及構成這種脈絡的各組成部分,這四者之間的關係:
A3 社會的肌理結構,文化多樣性;
A4 各種不可再生資源,應將其消耗降至最低,並鼓勵重複和循環使用。
B 新的功能
“新的功能和活動應與歷史城鎮或城區的特徵兼容。”(《華盛頓憲章》)
新活動的引入不可有損於傳統活動,或是損害支撐當地居民日常生活的任何事物① 。這可能有助於保存城鎮或城區歷史上的文化多樣性和多元性,以及這種背景下某些最有價值的元素。
在引入新的活動之前,必須考慮相關使用者的數量、使用周期、與其他現存活動的兼容性,以及對當地傳統活動的影響。
這些新功能還必須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符合歷史城鎮是一種獨一無二且不可替代的生態系統的理念。
C 當代建築
如果需要建造新建築,或改造既有建築,當代建築必須像該地其餘的城市環境那樣與歷史城鎮中的既有空間佈局(layout)連貫一致。當代建築應在尊重遺址地尺度,並與既有建築及其脈絡的發展形制建立明確友善關係(clear rapport with)的前提下,找到自己的表現方式。
“在建設任何新項目之前,都應分析城市的脈絡,其目的不僅在於確定建築群的總體特徵,也在於分析其主導性特點,例如:高度、色彩、材料和形式的和諧,立面和屋頂建造方式中的常量(constants)、建築體量和空間體量的關係,以及它們的通常比例和位置。應特別注意地塊規模,因為任何的地塊重組都可能導致體塊變化,進而損害整體和諧。”(《內羅畢建議》第28 條)
各種視角、場景(views)、焦點和視覺走廊是感知歷史空間不可或缺的部分,在進行新的干預時必須予以尊重。在任何干預之前,應仔細分析並記錄既有脈絡。應甄別、研究並維護往來於新建築的視錐(view cones) ② 。
必須從形式和功能的角度,評估在歷史脈絡或地景中引入新建築的行為,尤其是當新建築是為新的活動而設計時。
D 公共空間
歷史城鎮中的公共空間不僅是必不可少的集散資源,也是凝思、了解和欣賞城鎮的場所。其設計和佈局,包括街裝的選擇及其管理,都必須保護其特徵和美感,並促進將其用為致力於社會交流的公共場所。
在涉及新干預和新用途時,必須仔細分析並控制公共開放空間與密集建成環境的平衡。
E 設施和改造
旨在維護歷史城鎮的城市規劃,必須考慮居民的設施需求。
將新設施整合到歷史建築中,是當地政府不能忽視的一種挑戰。
F 交通(mobility)
“必須(用各種規範)嚴格控制歷史城鎮或城區內的交通。”(《華盛頓憲章》)
“城市或區域規劃計劃修建高速公路主幹道時,不得穿過歷史城鎮或城區,但應改善歷史城鎮或城區的可達性。”(《華盛頓憲章》)
大多數歷史城鎮和城區都是為步行和各種形式的慢速交通設計的。這些地方逐漸受到汽車的入侵,導致品質退化,與此同時也降低了生活質量。
不能以破壞具有歷史意義的肌理結構或其環境的方式規劃交通基礎設施(停車場、地鐵站等)。歷史城鎮應鼓勵創造輕足蹟的(light footprint)交通方式。
重要的是鼓勵步行交通。要做到這一點,應大幅度限制機動交通,減少停車設施。與此同時,還需引進可持續的無污染公交系統,促進非機動交通(soft mobility)。
應研究和規劃步行優先的道路。停車設施最好位於保護區之外,並儘可能位於緩衝區之外。
各種地下基礎設施,比如地鐵的規劃必須避免破壞具有歷史或考古意義的肌理結構或其環境。
主要的公路網必須避開保護區和緩衝區。
G 旅遊業
旅遊業可以在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發展和復興中扮演積極角色。歷史城鎮的旅遊開發應基於對古蹟和開放空間的價值增強,基於對當地社區身份認同及其文化和傳統活動的尊重和支持,基於對區域和環境特徵的維護。旅遊活動必須尊重而非干擾居民的日常生活。
太多遊客的湧入對古蹟和歷史地區的保存是一種威脅。
保護和管理規劃必須考慮旅遊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從遺產和當地居民的利益出發對其進程加以控制。
H 風險
“無論影響歷史城鎮或城區的災害的性質如何,預防和整修措施必須適應相關資產的特有特徵。”(《華盛頓憲章》)
保護規劃應考慮改善風險防範,推動環境管理和可持續原則。
I 節能
歷史城鎮和城區中的所有乾預,在尊重歷史遺產特色的同時,應以改善能源效率、減少污染為目標。
應增加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歷史城區中的任何新建築都必須節能。應採用城市綠地、綠廊和其他措施以避免出現城市熱島。
J 參與
“居民(和所有當地利益群體)的參與和投入對保護計劃的成功至關重要,應予以鼓勵。歷史城鎮和城區的保護首先與它們的居民息息相關。”(《華盛頓憲章》第3 條)
歷史城區的規劃必須是所有利益相關者都參與的過程。
應為從學齡期兒童開始的所有居民建立一整套溝通計劃,以鼓勵他們的參與和投入。必須鼓勵各種保護協會的活動,並落實相關財政措施,從而促進建成環境的保護和修復。
基於公共意識的相互理解,以及尋求當地社區和專業團體的共同目標,是歷史城鎮成功保護、復興和發展的基礎。
信息技術能實現直接和即時的溝通,為各種當地團體積極且負責的參與提供途徑。
為了建立能使管理和改善規劃獲得成功的財政措施,必須鼓勵政府關注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維護。
K 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旨在確保歷史城區和城鎮整體的和諧關係。”(《華盛頓憲章》第5 條)
為了保護場所的身份認同卻不阻礙其演化,保護規劃應既涵蓋物質元素,也涵蓋非物質元素。
“應既明確說明保護規劃的主要目標,也明確說明達成上述目標所需的法律、行政和財政措施。”(《華盛頓憲章》第5 條)
保護規劃必須基於整個城鎮的城市規劃,包括對各種考古、歷史、建築、技術、社會和經濟價值的分析。保護規劃應對保護工程進行立項,並和管理規劃以及後續的持久監測相結合。
保護規劃必須確定任何改變的條件、規則、目標和預期結果。“保護規劃應確定哪些建築(和空間)必須保存,哪些在特定的情況下應該保存,以及哪些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可能是可以犧牲的。”(《華盛頓憲章》)
在任何干預之前,應對現狀進行全面記錄。
保護規劃必須甄別並保護對城鎮的價值和特徵有貢獻的元素,以及豐富和/ 或展現歷史城鎮和城區特徵的組成部分。
必須以現實的方式,從法律、財政和經濟角度,並就所需的標準和限制,清晰闡述保護規劃中的建議。
“保護規劃應得到歷史保護區居民的支持。”(《華盛頓憲章》第5 條)
如果沒有保護規劃,歷史城鎮中所有必要的保護和開發活動都必須符合保護和改善的原則與目標。
L 管理規劃
應根據每個歷史城鎮和城區的類型、特色及其文化和自然脈絡,設計有效的管理系統。該系統應整合各種傳統活動,並與正在實施的其他城市和區域規劃工具協調。
管理規劃是建立在了解、保護和改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基礎上的。
因此,管理規劃應:
① 確定各種文化價值;
② 鑑識利益相關者和他們的價值;
③ 鑑識潛在的衝突;
④ 確定保護目標;
⑤ 確定法律、財政、行政和技術方面的方法和工具;
⑥ 了解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
⑦ 制定恰當的策略、工作期限和具體行動。
此類管理規劃的製定應是廣泛參與的過程。
除了當地政府、官員、實地調查和詳盡的文獻記錄提供的信息之外,此類規劃還應以附錄的形式收錄利益相關者的討論結果,以及對這些天然對立的辯論所引發的衝突的分析。
跟進工作
上述建議是CIVVIH 集體工作的成果,旨在對ICOMOS 主持的更廣泛的討論有所貢獻。
這是一份開源文件,可根據所議問題的演進而更新。
① 比如英國嚴格限制在歷史街區中引入大型超市或特定的連鎖店,以防當地傳統店鋪受到衝擊。
②視錐常被用於保護規劃的水平和豎向視覺分析。此處的意思是新建築不應干擾某些具有特定歷史意義的視域。
本文選自《建築遺產》2017年第3期,原文題為《關於歷史城鎮和城區維護與管理的瓦萊塔原則》(ICOMOS第17屆全體大會2011年11月28日通過)
The Valletta Principles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Management of Historic
Cities, Towns and Urban Areas (Adopted by the 17th ICOMOS General Assembly on
28 November, 2011)
譯者簡介:
陸地 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副教授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51378351)
相關文獻鏈接:
ICOMOS. 關於維護與管理歷史城鎮與城區的瓦萊塔原則[R/OL]. ICOMOS, 2012.
http://www.icomos.org/images/DOCUMENTS/Charters/Valletta_Principles_Chinese_language.pdf